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1-27 云地税二字〔200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4]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民政部门(街道办)投资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其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是否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相关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问题。为了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促进社会的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的规定,省局意见:对取得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和生产单位,可按上述
财税字[1994]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