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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4〕157号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五条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区局决定,简并地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并纳税申报表问题

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区局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由区局印制下发的《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式样(详见附件),此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使用。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51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桂财法[2000]17号)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25号)执行。

三、实行定期定额(“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以《应纳税款核定表》视同纳税申报表。

四、对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或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对于“零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零申报”纳税人的监管。

五、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