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
皖农建〔2019〕15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27日
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巩固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二)县负总责、部门协调、镇(乡)村监管;
(三)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
(二)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8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含)以上;
(四)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五)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第六条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一)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第七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三)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四)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对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主体,以适当方式筹集管护经费;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