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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0〕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20号)的精神,现对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场场部区域划分标准问题农(林)场场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区域为准。部分农(林)场场部没有规划批准文件的,由各直属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不在农(林)场场部的房产和土地,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论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自用,均不应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职工居住房屋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规定

(一)对职工通过自建、房改、赠送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和土地,属个人私有并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及土地、应按规定征税。

(二)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房产权并核销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