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杭州会议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杭州会议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农税局:

房地产业是我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十多个,房地产税收收入占我省地税收入已达20%以上。但由于房地产业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征管方面的原因,房地产业税源不清、税源监控不力等导致偷、逃、欠税现象普遍存在,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总局从2005年7月开始提出了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成效较为明显:扭转了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管理长期缺位的局面;堵塞了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征管效率;拓展了征管思路,整合了管理资源。2006年10月份,总局在杭州召开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会议,谢旭人局长亲自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要求各地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对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是堵塞房地产税收征管漏洞、有效监控税源、达到信息共享、增加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得力措施,也是为将来“物业税”的开征和管理打下基础。要充分认识我省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省局经研究决定:各地税局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分管,并确定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税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未成立的必须尽快成立)的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汇报,加强协调和指导,全面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再次强调: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必须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除征收机关可以相互委托外,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没有照此执行或违反此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情况上报省局。

三、确保“先税后证”。“先税后证”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据了解,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但有个别市县却在国土、房产部门办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之后才到国土、房产部门了解税源,追缴有关税款。这样做不仅增大了税收成本,造成了税收流失,实际上是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背道而驰的。希望有关市县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四、合署办公和“一窗式”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地税部门征收的海口、洋浦等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做到了“一窗式”征收,琼海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个别市县地税部门也准备将房地产交易中的有关税收委托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上述市县的做法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窗式”征收要求,也方便了纳税人。其他市县也要尽快走上“一窗式”征收的管理轨道上来。不仅如此,征收部门还要创造条件积极和国土、房产等部门联合起来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征收窗口、合署办公,各自征收相关税费,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房地产交易成本和费用。

五、规范和统一“二手房”计税价格。为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