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两年来,省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2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3〕418号)、《关于细化分类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2号)和《
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琼国税发〔2004〕341号 
)等文件,对加强经营民营天然橡胶收购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最近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市县局贯彻执行以上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发售没有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二是收购发票没有按规定在发生收购业务时向销售方如实开具,而是由收购企业采取“以需定开”方式填开(即企业财务人员根据某纳税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项税额,按照“销项税额-预计税收负担额=进项税额”公式倒算进项税额,再将进项税额换算为应开具的收购金额);三是在橡胶停割的1至4月份期间,纳税人的收购发票使用量依然没有相应减少;四是对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基本没有按规定开展检查。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格收购发票管理,规范进项抵扣,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要认真做好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