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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服务起征点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服务起征点的通知
晋财税〔2013〕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现对我省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