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22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直属局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意加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税收征管,加强国地税联系与配合,认真做好《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
二、确定受理和审核办理部门,审核办理部门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税务证明》具体经办工作。受理、审核办理工作按附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内部审核表”要求处理。审核办理部门经办人按“内部审核表”的处理意见,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完结出具《税务证明》手续。
三、《税务证明》出具手续完结后,由审核办理部门将相关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所负责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相关资料及复核结果一并送回审核办理部门整理归档,以便及时做好资料统计工作。
四、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并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以便按时汇总上报总局。
五、“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统一由省局刻制发放使用,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2009-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