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