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税〔2012〕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琼财税[2016]1083号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财办〔2017〕16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含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县(含洋浦,以下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海南省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缴纳社保情况以及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等;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五)、(八)项资料。
第六条 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初审;省财政厅与省级税务主管机关联合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