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0]308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契税有关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和超出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免征契税。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且该集资建房项目已报经同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视同购买公有住房,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未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项目,其房屋权属转移按购买普通住宅征税。
三、随同房屋转让的附属设备或设施,凡构成房屋原值的,均一并计入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