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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及我省“互联网+监管”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系统是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的,为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支撑服务的平台,主要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各级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平台支撑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效能评估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服务。

第四条  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筹负责监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和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系统运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评估评价指标等并督促落实;负责监管履职绩效管理。

第二章  监管事项管理

第六条  监管事项应当及时纳入监管系统中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全省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

第七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明确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的梳理编制和动态调整的规范。

第八条  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颁布的规章以及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梳理应由本部门本系统履行的监管事项,形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九条  省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及时认领由国务院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市级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院及省级有关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市县两级承担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由国务院、省、市监管部门梳理编制的应当由本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编制检查实施清单。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每一项监管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对应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与政务服务省级基本目录中的许可事项进行关联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三条  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数据中心)由省级统一建设,各市、县不再单独建设监管数据中心。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应当及时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对未报送、报送错误或报送不一致的异常数据,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并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监管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监管计划、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监管行为)、投诉举报、信用信息等数据。

第十六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监管行为数据汇聚的内容和范围,为各级监管部门汇聚数据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有监管信息系统支撑的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等方式,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监管业务数据。监管业务数据已经实现向省级监管部门集中汇聚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

未建设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应当直接通过监管系统进行在线录入。

第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的监管业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整理、清洗、校核、关联整合等处理,确保数据规范、准确、可用。

第十九条  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的监管业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由数据提供方负责。

第四章  数据共享与应用

第二十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在监管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依法为各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监管执法有关信息;依法有序开放监管数据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监管数据资源,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利用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时,只能用于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未经数据提供部门许可,不得对外开放、传播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发挥监管数据中心作用,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供监管风险预警服务,支持监管部门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为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资金管理等行政事务中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为社会公众使用监管系统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扩大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第五章  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已有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与监管系统进行对接,确保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六条  监管工作量大、需要独立的监管业务系统支撑的省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部门省市县三级监管信息化建设,并与监管系统进行对接联通。

第二十七条  监管事项少、没有必要单独建设监管业务系统的监管部门,可使用监管系统中的通用执法子系统。

第二十八条  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各级各部门自建的审批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信用中国(山西)、各级各部门自建的投诉举报平台等应当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联通。

第二十九条  重点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建设的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应逐步纳入对接范围。

第六章  系统使用

第三十条  系统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系统管理员,及时告知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明确区划管理员,及时上报上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作为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为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全过程留痕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再新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已经建设的,业务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迁移后,停止运行,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十二条  监管系统中的联合监管子系统,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供数据通道、数据资源、任务管理等支撑,实现审批与监管联动、违法案件和重大问题及时抄告抄送、监管事项部门间协查协办、部门联合专项整治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监管系统中的信用监管子系统,汇聚整合监管对象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信用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数据,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支撑各级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相关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第三十四条  监管系统中的移动监管子系统,为各级监管部门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展移动执法检查提供支撑。

第三十五条  监管系统中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归集、整合各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监管行为信息库统一管理和应用。非现场监管子系统纳入“领导驾驶舱”。

第三十六条  监管系统中的投诉举报处理子系统,接收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全省各类投诉举报系统有关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应用并根据监管职责进行分发处理、督查督办。

第三十七条  监管系统中的风险预警子系统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领域风险预警线索。各级监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利用监管系统提供的风险预警线索开展核查、处置等监管业务,并将监管结果反馈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八条  监管系统中的分析评价子系统根据汇聚的全省监管部门监管行为数据对各级各部门监管事项清单管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履职情况、监管信息化建设、监管系统信息维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

第三十九条  监管系统的服务门户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管相关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本地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查询,监管结果查询,法律法规、案例等知识库信息查询。

第四十条  监管系统的工作门户提供监管执法情况可视化展示、监管情况统计分析评价、监管信息查询、监管信息推送、风险预警、双随机抽查、联合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转办督办等监管相关应用功能,并实现监管信息展示、互动交流、数据推送分析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做好监管系统服务门户和工作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受理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及时更新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事项办理情况和信息维护更新情况纳入履职效能评估。

第七章  安全运维

第四十二条  监管系统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安全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行安全运维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三条  监管系统与有关业务系统在监管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四条  建立“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机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筹协调全省“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省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本行业、领域的“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级“互联网+监管”改革工作,协调检查督导本级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运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机构,统筹推进本部门“互联网+监管”各项工作。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与我省相适应的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八条  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包含对各市、省直部门监管事项清单管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履职情况、监管信息化建设、监管系统信息维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十九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根据监管履职评价体系对各市、省直部门进行全面的监管绩效评价。监管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各市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未及时认领有关监管事项,未及时编制检查实施清单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门限期认领和编制;拒不认领和编制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五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汇聚监管业务数据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通知监管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五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未按本办法规定与监管系统进行对接的,由同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监管部门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拨付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互联网+监管”牵头协调机构予以通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监管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因相关监管数据不完备、不规范而造成负面舆情或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系统信息,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私自泄露或公布不应公开的监管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非法获取或者修改监管系统信息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互联网+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推动实现“一个平台管监管”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要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56号,以下简称《地方建设方案要点》),对标一流省份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省监管业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

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汇聚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数据、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等,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为各级政府提供监管综合信息服务、监管决策支持服务、监管指令发布服务、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展示服务;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平台支撑服务、监管数据共享服务、风险预警服务和监管信息推送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督查(考核)部门提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服务、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服务,充分发挥其监管指挥部、信息服务站、风险预警台、效能督查室的作用,将其打造为各级党委政府的“13710”、监管部门的“好帮手”。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急用先行。按照《地方建设方案要点》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统筹推进省市两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应用,合理确定建设时序,逐步实现承担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系统全面接入。

(二)统分结合、集约共享。公共支撑和核心应用采取统建模式,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坚持集约利用,结合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做好清理、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

(三)问题导向、着眼发展。聚焦监管业务中基础性、普遍性、全局性问题,从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入手,务求监管实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拓展“互联网+监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监管工作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自主可控、确保安全。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综合防范,积极运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技术产品,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建设内容

按照《地方建设方案要点》要求,结合实际,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1243”工程,即编制1张全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设1个“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建设2个系统界面,开发4个应用系统,建立健全3大运行保障体系。

(一)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

在国务院各部门梳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确定的监管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统一的标准规范,补充梳理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形成目录清单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按照统一要求,细化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实施清单。建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省、市司法部门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二)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

1.数据归集。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通过批量交换、动态采集和服务接口等多种方式,将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审批)平台、投诉举报、互联网及第三方机构的有关监管信息,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对汇聚的数据进行整理、清洗、校核以及标准化转换、关联整合等处理并入库,提高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1)汇聚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数据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2019年7月底前完成)

(2)汇聚重点领域监管信息。2019年9月底前,将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重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煤矿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监管领域的监管数据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2020年10月底前,原则上全省各级所有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数据全部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省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各市、县政府配合)

(3)汇聚社会投诉及第三方数据。汇聚全省各类投诉举报热线(平台)信息,全天候动态收集互联网和第三方舆情信息。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96303政务投诉举报热线、全省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数据汇聚。2020年,在整合各类热线的基础上,将省级其他投诉举报热线和各市12345热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信息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

(4)汇聚信用信息数据。与我省现有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双向推送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联合激励惩戒信息、传送工作指令、记录执行情况,建立网络化、联动式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5)汇聚政务服务数据。通过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政务基础数据资源共享。(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省直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各市、县政府配合,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建立监管数据库。

按照数据来源、类型、结构、用途等分类,建立监管数据库。(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配合,2019年7月底前完成)

(1)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将全省监管事项清单录入数据库,主要包括业务指导(实施)部门、监管事项主项名称、监管事项子项名称、监管层级、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对象、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

(2)监管对象基础信息库。将各级各部门监管对象的信息入库。主要包括法人、特定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各类专家库专家等)、设施设备(如电梯、锅炉等)、特定产品(如药品、特殊食品等)、场地场所(如建筑工地、水库等)、项目工程(如投资项目)等监管对象的信息。以标签形式管理、存储监管对象的行业分类、业务特征、监管重点、信用情况等属性信息。

(3)执法人员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具有执法资格和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人员信息并入库。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单位、执法岗位、执法证号、资格资质等内容。

(4)监管行为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实施监管业务的过程信息。主要包括监管事项编码、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

(5)监管投诉举报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涉及投诉举报业务系统的数据,主要包括投诉举报来源、类型、日期、对象内容和处理结果等。

(6)信用信息库。归集各级各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特定自然人的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信用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红黑名单信息等。

(7)第三方平台及重点企业信息库。采集、汇聚本地区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平台和重点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舆情数据、生产经营数据、监测监控数据等。

(8)知识库。主要包括监管法律法规库、案例库、预案库、规则库、风险特征库以及有关领域的专业信息库等。

3.数据服务。

利用行为分析、文本挖掘、全文检索等多种技术手段,为各级政府负责人、监管业务部门提供数据分析服务。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具备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共享和服务能力,根据监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