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8〕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印花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
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
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
印花税条例
》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税机关
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以往各期
印花税缴纳情况,按下列比例核定纳税人
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0%比例核定;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的30%比例核定(纯零售业务核定比例为零),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业务性质区分为工业购销或商业购销,依照前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