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桂地税发〔200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区税务局。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4日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简易程序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
(八)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九)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十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简易程序应当由税务机关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实施。
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当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
第六条 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