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二[1994]55号 1994-0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直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45号
文件精神,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二、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