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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行政复议可将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对推动我省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我省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三个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指导思想: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基本要求:坚持服从、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我省“三个发展”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总体水平。

三、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统筹规划,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规范程序,简化环节,认真负责地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支持出庭应诉工作。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学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行政复议制度,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对行政复议的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更要宣传行政复议的成效和作用;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群众知晓并利用行政复议途径,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按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搞好群众接待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要依法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八)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答复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办,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办,要依法及时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九)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审查,也要重视程序性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行政复议机关要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详尽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要把当事人经行政复议后是否不再通过诉讼或信访等途径提起诉求,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

(十)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举行听证会,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可以实行案件审理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报告;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随时报告。

(十一)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等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平衡各方面利益,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消除负面影响。

五、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十二)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应诉;除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外,有条件的市、县可积极探索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

(十三)不断完善行政应诉案件评价整改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行政机关要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确保执行的正确有效。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对经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把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可情况作为复议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

(十四)强化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综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每半年度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剖析,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提出相应的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及信访等工作的衔接、反馈机制,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领导

(十五)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