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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大政发〔2007〕74号 规定,我市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等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保证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

自200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由每季度调整为每月。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纳税人应于8、9两个月申报缴纳2007年前三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份申报缴纳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部分补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缴税能力,在保证年底前入库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恢复按季度征收。

二、执行时间的规定

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外县市区应于7月31日前,对本地区各土地等级征收范围调整完毕,保证从8月1日起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征收和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申报录入途径的规定

政策调整期间,纳税人申报和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通过2004版软件中“直接申报”画面进行录入,网上申报按原申报流程处理,限缴期限与当月征期一致。

四、违章违规处理的规定

1、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临时调整,市局决定对各基层局2007年8至12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率不予考核。

2、纳税人于2007年8至12月份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纳税期限缴纳入库的,各县市区地税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