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3〕431号
中国重汽集团五指山泺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咨询函》收悉,现就相关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
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