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2006〕998号
三亚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三财[2006]245号)收悉,现就你局提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滞纳金征收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以下简称《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关于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关于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