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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资发〔2012〕68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山西省省属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资委

                  2012年8月21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客观评判企业经营管理成果,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的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的评判。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的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营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各项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本指标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财务绩效的基本情况,通过与基本指标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本结果。

(二)修正指标利用财务指标之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进一步补充和矫正。

第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采用专家评议等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的定性分析与评判。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依据国内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国内行业标准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公布的标准值,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用。

第十六条 大型企业集团在采用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开展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评议指标,确定评价内容。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指标实际值,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调整后确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十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的标准值,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计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确定分值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分工协作、 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补充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确定并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六)草拟绩效评价报告和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

(七)依据省国资委确定的评价结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和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