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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保费征管及地税农税体制调整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2010〕47号)规定,附件2:《海南省社保费征管及地税农税机构编制调整改革方案》中内容:“二、关于地税农税系统机构编制问题 ……(三)职责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1.废止第一条“关于征收机关的问题 我省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2.废止第六条”关于委托代征的问题 契税原则上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在征收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征收机关可付给代征单位一定的代征手续费,费用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第五条废止


海口、洋浦、陵水、琼中、澄迈、三亚地方税务局,东方、白沙、乐东、昌江、琼海、保亭、文昌、琼山、儋州、通什财政局,临高、屯昌、万宁农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其授权,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收机关的问题
我省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二、关于税率的问题
我省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