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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35号 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2015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化解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