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科规〔2024〕11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经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第12次厅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揭榜挂帅”的重要论述,勇担“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重大历史使命,调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规范“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联合资助项目)纳入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参照《
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执行,具体参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联合资助项目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资助,促进各设区市、产业(行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支撑和引领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联合资助方主要包括:各设区市政府、产业(行业)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等。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签订省联合资助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商定的具体科技领域内,明确经费的投入与管理、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按照联合资助方主体法人性质不同,省联合资助项目具体分为区域类、产业(行业)类和企业类等,合作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产业(行业)类、区域类和企业类分别对应1∶2、1∶3、1∶4的比例共同出资。省联合资助项目标注为“山西省科技厅 (××)“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其中“××”为联合资助方标准简称。
第六条 联合资助项目年度经费实行一次批准,按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的资助额标准,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执行。根据项目批准和进展情况,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别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联合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下达的经费使用额度安排拨付,确保联合资助项目科研工作顺利运转。当年未完成的经费转入本联合资助项目下一年度资助计划。
第八条 联合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执行。联合资助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监督。
第三章 实施与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