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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第五条删除修订后重新公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日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本办法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宜(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县、市经营。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支持发展、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辅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汇总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六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 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无以下情形:

(一)骗取出口退税;

(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种税款分配和缴纳方式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选择采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三)种税款分配和缴纳方式的,由省辖市国税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种税款分配和缴纳方式的,由省国税局审批;选择采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三)种税款分配和缴纳方式的,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第十条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3)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4)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第十一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资金等内部监控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第十二条 总、分支机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纳税人新增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直接纳入统一申报纳税的范围。

第十三条 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一个市(或县、区)范围内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可选择一个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职责,并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各种涉税事宜;其他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管理。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第六章  税款分配和缴纳

第十八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第十九条  为兼顾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以下税款分配和缴纳方式:
(一)收入比例方式。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的税款数额就地申报入库。

(二)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预征率,计算本单位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并在当地就地申报入库。总机构统一核算整个企业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根据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当期汇总应纳税额为零或负数,或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