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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地税发[2014]97号                    2014.10.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宣传服务与全面清理并进,杜绝清算死角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市局清算工作方案要求,对近几年积压未清算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作计划,督促企业限期自行清算,对拒不清算的要严肃处理。与此同时,要加强纳税服务和税收宣传,把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宣传、解读好,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自行主动做好清算申报,切实提高清算申报率。

二、深入贯彻清算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和扣除项目。对购买中介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评估)的单位,要学习、借鉴中介机构开展清算和纳税评估的经验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税务干部清算及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推进清算工作。

三、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一)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下限
对符合条件、确需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不搞一刀切,现将南宁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3.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8%;
4.纳税人转让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