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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现将海南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发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南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海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税务总局决定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并于2014年年末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对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提出了目标任务,作了具体的安排。
根据总局的安排和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底至2015年初通过清理,发现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国税局及省以下国税局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根据这个实际情况,省局确定了按照总局分期分批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制定、公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工作思路。2015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本公告就是对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制定、公布运行流程图。
二、本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了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务检查类等3大类共计8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处罚内容和处罚主体。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明确了一般程序处罚和简易程序处罚两类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1

海南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税务机关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税务机关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