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
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工作,是指依据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生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适时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在辖区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理企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用于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信息
监理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产生的各类工程业绩信息。
(二)奖项信息
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获得的国家级奖项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监理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工程监理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上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监理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四)其他信用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或其他工程注册类人员数量。
第六条(信用信息记录)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归集和报送规则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工程业绩在合同完工或外省市工程业绩在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完成后,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工程业绩库系统完成报送的工程业绩信息。外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信息应为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的工程项目。
(二)奖项信息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发文之日或收到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录入建管平台。
(三)不良信用信息
归集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信用中国或信用上海中监理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建管平台录入。
监理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监理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建管平台自行报送。
(四)其他信用信息
归集建管平台中监理企业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分类管理)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评价结果较好的监理企业,在监理行业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