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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发[2008]61号                         2008.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14〕5号规定,同意对《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以同意对《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把经济区建设成为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新基地和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排头兵、率先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的目标要求,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推动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规定中经济区的范围,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四市以及功能组团中涉及的凭祥和龙潭范围。

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政府奖励资金。2009—2012 年内,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落户经济区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业主及招商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为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创造条件。
(一)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二)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三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凡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半挂车,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超出部分减半计征养路费,并按核减后的养路费征费吨位大小享受全年按7—8.5个月包缴交通规费的优惠;其中对2008年内新入户和外省转入车辆,按65%—80%的比例征收交通规费。牵引车全年按9个月包缴优惠。如国家制定出台新的公路养路费减免优惠政策,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不断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投入,创新产业园区建设的投融资机制,自治区安排的产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济区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强化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推动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增长、集约发展。

第七条 围绕功能组团引导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南宁、钦(州)防(城港)、北海、铁山港(龙潭)、东兴(凭祥)5大功能组团,鼓励符合5大功能组团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进入组团发展,并在项目报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条 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产业进入。加强企业绿色化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保护生态空间。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

财税支持政策
第九条 实行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缴自治区的海域使用金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
(三)2008—2012年五年内,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要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五)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第十一条 建立和壮大投融资平台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优质资产划入等壮大自治区级投融资公司的资金规模,运用财政手段支持构建自治区政府信用平台。将沿海三市“四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增量全额注入自治区北部湾开发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政策延期至2012 年,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给予适当的财税扶持。

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区用地指标。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三)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四)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五)由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因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拨出5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为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指标。自治区本级建立新增耕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自治区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信贷支持。把经济区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区域,在信贷增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贷款手续,灵活调剂支农及中小金融机构专项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合理投放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经济区中小企业、“三农”等弱势经济组织和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协助经济区企业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和发行,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上市以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争取国家支持在经济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股权登记制度,适当开展股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金融便利化建设。
(一)提供快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服务,完善边贸结算服务,支持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建设安全高效的本、外币支付清算系统,加快北部湾地区资金周转速度;大力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
(二)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审核手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改变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实现IC 卡电子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改善经济区的信用环境,打造“诚信北部湾”。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经济区建设成为金融安全区。

外经贸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
(一)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支持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一)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对新设立在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二)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国际商标品牌,对出口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或认定为著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促进通关便利化。
(一)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建设。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 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