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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市属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国资差异化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市属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国资差异化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2024-05-11 合国资办〔2024〕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市属国企对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对控股企业”)实施更加市场化、差异化的国资监管模式,切实激发企业活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现就实施市属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国资差异化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把“混资本”和“改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实施有别于国有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模式,构建现代企业治理体制、现代企业经营机制、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推动市属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明确企业党组织职责定位及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相对控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坚决不予突破,未做限制的可以适度探索。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权责边界,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各方合法权益。

3.坚持质效为先。牢牢把握以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强化结果导向,通过差异化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显著提升,切实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4.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原则上不通过监管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因企施策推动经营机制创新,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中长期激励等方面进行灵活高效的机制设计,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5.坚持放管结合。处理好授权放权和强化监督的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跟踪督导,根据需要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差异化管控事项。

二、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企及其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0%但作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或非第一大股东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达到实际控制并纳入市属国企合并报表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相对控股企业若本身为重点监管企业,不纳入差异化监管范围)。

三、规范国有股东行权履职方式

(一)国有股东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管控模式。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公司章程为遵循,对相对控股企业以管资本为主,通过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股权董事,实施治理型管控,体现出资人意志。对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依法合规履行股东职责,不实施超出股东权限的行政性审批和管控,充分保障相对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界定国有股东决策事项。相对控股企业需要国有股东决策事项应在事前征求国有股东意见,主要包括:

1.《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需提交股东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或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事项;

3.经理层成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管理事项;

4.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单笔投资;

5.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

6.对外担保事项(含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拆借和预算外捐赠事项;

7.国有股东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三)明确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事项清单。结合授权放权情况,根据国有股东决策事项范围,对相对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国有股东负责牵头制定清单,通过公司章程予以约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清单要充分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防止机械套用、照搬照抄;要体现分层分类原则,在主体上,分为市国资委、国有股东、相对控股企业三个层级;方式上分为事前审批、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三种形式。国有股东应当实时跟进清单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动态调整。

(四)有效发挥非国有股东作用。相对控股企业各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平等股东权利。企业应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披露相关经营财务信息,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发挥各股东作用,经股东协商一致,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和决议通过的比例。非国有股东依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按分配席位推选董事。健全各股东沟通机制,加强交流协商,及时回应股东建议质询;加强重大事项、紧急情形的事前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控股企业是独立市场主体,应有效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明确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二)积极发挥股东(大)会作用。股东(大)会是相对控股企业的权力机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股东(大)会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列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明晰议事规则、考核监督等配套制度,明确股东依法享有股东(大)会议案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三)全面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对治理规范的董事会全面落实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建立董事会决策事项跟踪落实机制,国有股权董事应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四)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相对控股企业经理层由董事会依法选聘产生,接受董事会管理。健全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容,充分发挥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严格落实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监督和考核评价。

五、健全更加市场化差异化的经营管理机制

(一)实施更加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制度。相对控股企业中由国有股东派出或推荐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等,由国有股东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原有管理方式保持不变;其他人员(不含董事会成员)严格实行市场化选聘管理。除上述由国有股东管理的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及相关证件由相对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管理。经理层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实现能上能下。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强化合同管理刚性约束,明确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励惩罚等条款,畅通能进能出渠道。

(二)实施更加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相对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