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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吕政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精神,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市人民政府遵循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等原则,建立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领程序

(一)残疾人(监护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相对应的《吕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吕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残疾人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并在《吕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吕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初审后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县(市、区)民政、残联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申报材料后,应分别向同级人社、老龄等政策衔接相关部门集中征求意见。政策衔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民政、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吕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县(市、区)残联在《吕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残联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管理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市、区)财政负担40%。

(二)县(市、区)要足额安排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牵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残联组织牵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应及时纳入发放补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残疾人(监护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至少应每季度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每月发放。

(四)县(市、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