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推进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现将《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2〕40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大财政投入。对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立项建设的省实验室,在3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100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支持,建设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1∶1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强化多元投入。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由省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支持省实验室承担相关横向课题,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条 强化绩效考核。每年定期对省实验室上一年度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和考核评估等级,对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实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支持。
第四条 建立容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省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省实验室管委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在实施创新项目过程中,属于改革创新合理容错的,予以免责。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晋政办发〔2022〕40号保持一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和规范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建设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四个面向”,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规划部署,围绕国家战略及我省经济社会重大需求、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重大基础科学问题,采取“自上而下”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 省实验室定位高于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是争取和建设国家实验室的主力军,是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建成后,将成为引领科技创新的新型研发机构、汇聚高端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支撑转型发展的原始创新源泉、建设山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水平引领阵地。
第四条 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是省实验室的承建主体,负责经费投入和运行管理。省实验室实行实体化运行,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参照“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独立法人运作,不定行政级别,社会化用人,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五条 坚持产学研用结合,鼓励省实验室建设与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央企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共建。非高校承建的省实验室必须有高校参与共建,高校承建的省实验室必须有企业深度合作。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六条 省政府围绕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要求,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山西省科技领域特色,紧跟国际科技前沿,对省实验室建设进行规划布局,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围绕规划布局抓好落实,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省实验室的经费投入,但不作为承建主体。省实验室按照规划布局进行新建,也可以依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或者整合研究方向相近、具有一定规模的若干个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承建主体负责编制所承建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对达到建设条件标准的省实验室,经省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批复立项并授牌,承建主体启动建设,建设期满3年后组织进行验收。对符合国家及省战略发展需求、但条件暂时达不到省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经省政府审批,承建主体可启动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授牌。
第八条 省实验室应为独立法人科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可选择到省(市)相关机构办理。承建单位在完成独立法人单位登记后3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登记材料予以备案。
第九条 省实验室建设坚持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统筹利用和共享有关设区市及参建单位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与条件设施,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条 省实验室建设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大科学计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水平科研合作、应急响应研发任务的能力,具有灵活的创新组织形式,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具备聚集国际国内高端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研究基础深厚、掌握尖端技术、国际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三)具备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条件,符合大型综合性、开放型科学研究基地的特征,成为我省相关科技和产业领域的旗舰型科技创新基地。
(四)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研究人员75-150人,有一定数量的领军人才、拔尖骨干创新人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并充分赋予省实验室人事、财务、薪酬、科研组织等自主权。
鼓励省实验室以“公参民”“合伙制”等形式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承建主体投入、服务承建主体投入、承担国家和社会项目收入、成果转化收入等。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采取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实验室的建设方针、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年度任务和经费预决算,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他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领导、承建和共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域(行业)专家代表。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政府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指导和咨询机构,负责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进行学术工作评估,对重大科技项目遴选、人才团队建设、自主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高水平专家组成,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推荐,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省实验室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本领域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省实验室主任负责省实验室全面管理工作,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自主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省实验室主任一般要求全职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省(区、市)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和其他实质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实验室主任由综合素质过硬、科研成就突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担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行政主任、技术主任或首席科学家。省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省实验室主任担任。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承建单位推荐,报省政府审定;省实验室主任经管理委员会确定和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连聘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等重要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由省实验室承建单位与省科技厅协商提出调整意见,及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探索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保持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合理比例,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可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聘用方式引入流动科研人员。
第二十条 省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