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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