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8月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籍或代表合肥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我市输送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 对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亚洲(远南)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合肥籍运动员及我市输送单位和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对在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进行奖励(见附表)。
(一)运动员的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进行奖励。
2.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以下含6人)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同上。
3.集体项目参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人数比例设定为6:4(四舍五入),金牌记数为2枚(含)以上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金牌记数为2枚(不含)以下的,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教练员的奖励。
1.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2.集体项目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按规程规定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给予奖励。
3.我市直接输送运动员取得成绩的,给予我市带训教练员及输送单位奖励,其中:个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接力、团体、集体项目1人按奖励标准的25%给予奖励,2人以上(含2人),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创超纪录的奖励。
按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计算办法,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金牌的运动员、直接带训参赛的教练员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在安徽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合肥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包括各类承办训练任务基地的教练员、各承办训练任务单位的聘用教练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一)运动员奖励。
1.对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
2.对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分别给予奖励。
3.集体项目参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办法,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人数比例设定为6:4(四舍五入),金牌记数为2枚(含)以上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金牌记数为2枚(不含)以下的,主力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替补队员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双计、带入成绩,均按照计牌数予以奖励。
(二)教练员奖励。
1.直接带训参赛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2.由多名教练员分别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共同参赛的项目,按获得成绩的奖励标准进行平均分配。
3.集体项目按规程规定录取名次的计牌办法给予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双计、带入成绩,输送教练员均按照计牌数予以奖励。
5.对于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给予输送单位及其教练员一份奖励。个人项目按100%给予奖励;接力、团体、集体项目1人按50%给予奖励,2人以上(含2人)按100%给予奖励。
(三)破(超)纪录奖励。
根据安徽省运动会相关规定,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