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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府〔199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 琼府办〔2015〕114号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国家对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调节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级差收入,加强对我省地下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决定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税征收范围:

(一)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

(二)城镇有自来水供应的区域地下水的开采;

(三)海口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包括自来水公司开采地下水)。海口地区是指以海口市为中心,东起琼山市演丰镇西至澄迈县的马村镇沿海一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