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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人社办〔2016〕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政〔201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另行制定。

二、关于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

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问题

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退休前所在单位符合此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退休(职)人员,改革后纳入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