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5]24号 2015-1-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继续做好
律师事务所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目前,我国没有适合
律师行业的专项会计核算制度,我省
律师行业发展相对落后,绝大多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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