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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需求,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解决规划、建设不到位问题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无法原地补建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属地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组织建设。因未按规划建设产生的补建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幼儿园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登记至属地教育部门。上述补建、新建,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2.正在建设中的和今后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取得土地手续之后两年内完成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该事项作出约定。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该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发展改革、教育部门

(二)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

1.通过划拨形式取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属地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属地教育部门,根据办园需要,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已建成正在投入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经属地教育部门认定,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投入使用已签订办园协议的,由属地教育部门优先考虑原协议方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建成并未签约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今后规划和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土地划拨文件中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登记至属地教育部门。

3.已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拒不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提供相应服务,市场监管等证照核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4.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由属地教育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各相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暂停相关手续办理;2019年12月31日后仍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法定代表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失信惩戒有关规定的,暂停其在本市有关项目的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教育、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房产部门

(三)解决不普惠问题

1.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对于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市、县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满足幼儿园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需求。

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提出的“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要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通过集团化办园模式支持省、市高校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可以举办分园,资源共享,同步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由属地教育部门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审批为营利性幼儿园或高收费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于2019年12月底之前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移交等环节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划拨建设用地。对移交属地教育部门的幼儿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市委编办:对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按程序做好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同时对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收费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核定收费价格。

市民政局:对政府委托办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市财政局:对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进行经费保障和固定资产登记。对普惠性民办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