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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公告2013年第7号)实施两年来,对规范我省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公平税收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实践的不断深化, 2013年第7号公告仍存在不合理、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金税三期的上线运行,使得原来的处罚裁量标准与金三系统的处罚阶次不相匹配。为适应形势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 2013年第7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3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七条 对行为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地税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执行。本办法和《细化基准表》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九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清楚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和税务机关原因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细化基准表》规定的“轻微违法”档次内确定较低或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证据的;

(四)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细化基准表》规定的“严重违法”档次内确定的处罚。

第十二条 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限。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对行为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能当场给予法定较轻的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外,地税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高于或者低于《细化基准表》规定的标准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集体审议,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情况实行报备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高于或者低于《细化基准表》规定的标准的,应向省地税局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报备。政策法规部门对明显失当或者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执法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细化基准表》所称的“以下”、 “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细化基准表》所指“首次”是指税务机关第一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再次”、“第三次”、“三次以上”、“超过三次”等均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第二十三条 《细化基准表》的酌定裁量因素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按照“孰重”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试行) 》 (2013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情况说明:

一、违法手段名称根据金税三期的分类确定。(共有134项,其中未应用的62项,涉及应用的72项。分别为:国地税共用27项;国税单用18项;稽查专用27项。)

二、违法程度共划分为四个档次,即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分别对应不同的罚款执行标准。

三、按违法程度的不同档次确定罚款执行标准,同一档次执行标准中设置“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两个额度。其中:
(1)“轻微”——一般不作处罚;
(2)“较轻”——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3)“一般”——按未达听证标准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4)“严重”——按听证标准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四、对仅为稽查局或省局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设“简易处罚”档次。

五、考量因素根据不同的违法手段确定,主要有次数、时限、份数、金额、税额、手段等,大部分考量因素确定了“最高额度”和“最低额度”。

六、“具体情形特征”为“考量因素”的细化说明。

七、处罚金额计算方法,分别为自动计算和手工判定两种。
(一)自动计算是指通过采用一定方法从相关系统采集数据并运用相应的计算生成的处罚金额(手工不能干预),其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最低限额+超额度罚款金额
2.超额度罚款金额=(本档罚款执行标准最高限额-本档罚款执行标准最低限额)×超额度系数
超额度系数=(实际额度-本档考量因素最低额度)÷(本档考量因素最高额额-本档考量因素最低额度)

其中;①最低限额,指该违法手段对应的“违法级别”档的罚款执行标准的最低限额。 ②“实际额度”是指当事人违法情形对应的考量因素的具体额度,也是判定该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依据; ③“本档考量因素最低额度”、“本档考量因素最高额度”是指本档考量因素对应的最低额度与最高额度。

3.案例。AA纳税人(法人)2015年1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于2016年2月25日办理申报。
案件分析:AA纳税人 (法人)2015年1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该纳税人已逾期70天,系首次违规。按罚款执行标准的危害级别应为“较轻”,其处罚基准为100元;裁量因素金额=(1000-100)×(70-30)÷(90-30)
处罚金额=100+(1000-100)×(70-30)÷(90-30))=700元
(二) 手工判定是指在违法程度的不同档次确定罚款执行标准,由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处罚金额。

八、本表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单位:元

序号

市县处罚

违法行为手段

法律依据

应用单位

处罚种类

罚款执行标准

考量因素

具体情形特征

备注

代码

名称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吊销准印证

违法程度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内容

最低额度

最高额度

1


010100

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50%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2


010200

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3


010300

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4


010400

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5


010500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6


010600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7


010700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8


010800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9


010900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0


011000

隐匿财产避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1


011100

居所迁移避税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2


011200

收入财产转移避税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3


020100

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1倍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1倍

2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2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4


020200

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1倍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1倍

2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2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5


029900

其他欺骗手段骗税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1倍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1倍

2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2倍

5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16


030100

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1倍

_

手段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一般

1倍

2倍

手段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严重

2倍

5倍

手段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17


039900

其他手段抗税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1倍

_

手段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一般

2倍

_

手段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严重

3倍

_

手段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18


40101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8条第1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_

_

_





一般

1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16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4元;
2.首次发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2元;
3.首次发生属于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16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4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2元最高处罚额50万;;
3.首次发生属于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19


040103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8条第1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1万

3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一般

3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超过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4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0


040105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8条第1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1万

3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一般

3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4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1


040107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9条(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1万

3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一般

3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3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5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8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首次发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3.首次发生涉及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200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4.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4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0万。


22

1

04030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1)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国税



轻微

——

——

金额

0元

0元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金额

0元

5000元

应开未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金额

5000元

个人3万元
单位5万元

个人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单位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金额

个人3万元
单位5万元

个人5万元
单位5万元

个人应开未开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23

2

040302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1)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24


040306

转借、转让、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7条第2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_

_

_





一般

1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超过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5


040307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7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_

_

_





一般

1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超过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6

3

040308

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5)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27

4

040311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6)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国税



轻微

——

——

金额

0元

0元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金额

个人0元
单位500元

个人500元
单位5000元

个人以白条等其他代替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单位以白条等其他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金额

个人500元
单位5000元

个人3万元
单位5万元

个人以白条等其他代替发票金额超过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单位以白条等其他代替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金额

个人3万元
单位5万元

个人5万元
单位5万元

个人以白条等其他代替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单位以白条等其他代替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28

5

040312

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4)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29

6

040313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7)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30

7

040314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1)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31

8

040315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32

9

040316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2)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开具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开具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33

10

040318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3)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国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90天
单位18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9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18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90天
单位180天

180天

个人逾期超过9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180天以上。


34


040405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7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_

_

_





一般

1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100份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


严重

5万

50万

手段



1.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超过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
2.首次发生虚开一般普通发票超过100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400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0.1元,最高处罚额50万;


35

11

040501

丢失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6条第2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丢失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40份

丢失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4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30000元

份数

40份

50份

丢失发票份数超过40份以上


36

12

040502

损(撕)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6条第2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丢失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40份

丢失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4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30000元

份数

40份

50份

丢失发票份数超过40份以上


37

13

040504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8)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未缴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未缴销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未缴销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未缴销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未缴销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38


040599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9)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违规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份数

10份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个人违规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单位违规发票份数超过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份数

个人30份
单位50份

50份

个人违规发票份数超过30份以上的;单位违规发票份数超过50份以上的


39

14

049901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6条第1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100元

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1000元

1万元

份数

10份

40份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超过10份以上40份以下的。


严重

1万元

30000元

份数

40份

50份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超过40份以上


40

15

04990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9条第(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国税



轻微

——

——

——





较轻

——

——

——





一般

1万元

5万元

份数

0份

25份

非法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50份以下的。


严重

5万元

50万元

份数

25份


非法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发票超过50份以上的。


41

16

049903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6条第1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国税



轻微

——

——

份数

0份

0份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1000元

份数

0份

10份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1万元

份数

10份

40份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超过10份以上40份以下的。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30000元

份数

40份

50份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超过40份以上


42


4990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41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20%

50%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以上发生的


严重

_

_

_





43

17

050101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44

18

050102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首次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首次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或非首次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45

19

050103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46

20

050104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


较轻

——

——




——


一般

2000元

2000元

次数

——

——

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严重

1万元

1万元

次数

——

——

第二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47

21

050105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


较轻

——

——




——


一般

2000元

2000元

次数

——

——

首次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严重

1万元

1万元

次数

——

——

第二次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48

22

050106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43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地税




轻微

——

——

——





较轻

500元

500元

手段

——

——

未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般

2000元

2000元

手段

——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严重

1万元

1万元

手段

——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49

23

05010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44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3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个人60天
单位180天

个人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30天以上。


一般

个人50元

个人1000元

时限

个人60天

个人18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


严重

——

——

——

——

——

——


50

24

050108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51

25

050110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52

26

05020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30天

首次逾期30天以下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首违30天
二违0天

90天

首次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下,或非首次逾期9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90天

个人18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90天以上18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9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18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180天至36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53

27

050203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1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


0元


较轻

100元

1000元

金额

0元

1万元

编造计税依据金额1万元以下


一般

1000元

1万元

金额

1万元

10万元

编造计税依据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严重

1万元

5万元

金额

10万元

50万

编造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


54

28

050204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积极自查并在召开审理委员会前补缴自查税款和滞纳金。


较轻

50%

50%

手段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召开审理委员会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般

50%

1倍

手段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未按期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或二次发生。


严重

1倍

5倍

手段

——

——

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发生三次以上。


55

29

050206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_

_

手段



首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积极自查并在召开审理委员会前补缴自查税款和滞纳金。


较轻

50%

50%

手段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召开审理委员会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般

50%

1倍

手段

——

——

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未按期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和滞纳金或二次发生。


严重

1倍

3倍

手段

——

——

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发生三次以上。


56

30

05020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30天

首违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首违30天
二违0天

90天

首违逾期超过30天以上90天以下;二违9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90天

个人18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90天以上18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9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18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180天至36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57

31

050301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一般

1000元

1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严重

1万元

5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58

32

050302

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地税




轻微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一般

1000元

1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严重

1万元

5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59

33

050303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一般

1000元

1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严重

1万元

5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60

34

050304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一般

1000元

1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严重

1万元

5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61

35

050399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及时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


一般

1000元

1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拒不改正、不配合检查的


严重

1万元

5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后,采取恶劣手段拒绝改正的。


62

36

050401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较轻

个人1000元;
单位10万元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一般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个人1万元;
单位5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63

37

050402

金融机构拒绝执行依法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较轻

个人1000元;
单位10万元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一般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个人1万元;
单位5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64

38

050403

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较轻

个人1000元;
单位10万元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一般

个人2000元;
单位20万元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个人5000元;
单位30万元

个人1万元;
单位50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65

39

05040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较轻

2000元

1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一般

1万元

30000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30000元

5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66

40

05040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的账户账号

同上

国地税




轻微

——

——






较轻

2000元

1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一般

1万元

30000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30000元

5万元

次数

——

——

五年内第三次发生的。


67

41

050406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20%

50%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以上发生的


严重

_

_

_





68

42

050407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




轻微

_

_

手段





较轻

50%

50%

手段



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般

50%

1倍

手段



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严重

1倍

3倍

手段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


69

43

050501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逾期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70

44

5050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地税




轻微

——

——

手段

——

——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逾期设置账簿或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


一般

1000元

2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按规定改正或丢失账簿凭证的。


严重

2000元

1万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或有严重的丢失账簿凭证的。


71

45

050503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国地税




轻微

——

——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前,按规定自行改正的。


较轻

100元

1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按规定改正的。


一般

1000元

2000元

手段

——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或非主观损毁税控装置的。


严重

2000元

1万元

手段

——

——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72


05050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地税




轻微

_

_

_





较轻

_

_

_





一般

2000

1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完税凭证25份以下的,处罚基准2000元,另按每1份加罚320元;
2.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2000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


严重

1万

5万

手段



1.首次发生涉及完税凭证超过25份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份加罚320元,罚款最高限额5万元;
2.首次发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8000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1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1元,罚款最高限额5万元。


73

46

59901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地税




轻微

——

——

时限

0天

0天

首次逾期30天内。


较轻

个人50元;
单位100元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时限

30天

60天

首次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或非首次60天以下


一般

个人50元;
单位1000元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时限

60天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60天以上270天以下;单位逾期超过60天以上360天以下。


严重

个人2000元;
单位1万元

1万元

时限

个人270天
单位360天

360天

个人逾期超过270天以上;单位逾期超过360天以上。


违法行为手段共有73项,应用单位分别为:国地税55项;国税1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