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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7〕15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对外贸易经营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全省所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所有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凡已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均属此次认定范围。2004年7月1日以后已经在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除外。

注:1.凡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2.凡已经在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取得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本次都应重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认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