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874号
省信用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承担的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及损失补偿。“税融通”、道德信贷以及按规定批准的其他项目纳入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信用担保集团承担省再担保机构职能,具体承办省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工作,对省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15〕2132号)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省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及省再担保机构划转的风险准备金等。省再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主要用于补充省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划转比例待其恢复收取再担保费后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财政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中按规定安排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开展“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
(二)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省范围,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担保方式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三)单户企业在保余额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
(四)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不低于90%。
(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省再担保机构报送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先予代偿,省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代偿后,省风险补偿基金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条 对于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补偿,省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给予省再担保机构20%补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财企〔2015〕2132号文件规定比例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
第十一条 对于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补偿,省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给予省再担保机构30%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