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个人所得税规定,为加强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核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25%-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三、核定企业应当按下列情形向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当年度个人所得税:
(一)采取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15日内;
(二)核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但不得迟于终止经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三)核定企业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到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次月15日内;
(四)其他核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6月15日前。
四、附则
(一)本公告所称核定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