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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财税所字(1998)31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