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9〕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 赣府厅字〔2019〕2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不再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