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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简并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包括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请;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报验、核销;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附件: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税收业务

具体涉税事项

报送采集机关

1.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工商机关(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机关)

1.2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工商机关(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机关)

1.3设立登记(临时登记纳税人)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4变更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5注销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

2.1“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信息补充采集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的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核算方式信息变更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3“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除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核算方式以外信息变更

工商机关(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机关)

2.4“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3.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国税机关

3.2报验登记

国税机关

3.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国税机关

4.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4.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4.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5.财务报表报送

5.1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6.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6.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报送

国税机关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涉税信息国税、地税联合采集共用,是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的有效措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强化涉税信息共享,对部分涉税信息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两家共享共用,以简化涉税资料,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范围

确定了6类16项涉税事项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具体业务包括税务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对外支付税务管理等。

(二)明确了一次采集的要求

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进行明确:对于公告所列事项资料,纳税人依据附件所列涉税事项,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或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中的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

(三)确定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公告附有《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细化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具体事项和采集报送机关,方便纳税人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