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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棉纺纱加工’类别(代码C1711)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将以购进皮棉、籽棉为原料生产纯棉纱(普梳、精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