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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亳政秘〔201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亳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 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 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 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 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 缴费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 30 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 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 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含三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区人 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 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 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中央财 政承担70元/月,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 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 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全部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鼓励长缴多得,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 础性养老金加发1元,最高不超过1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 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县、区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个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死亡后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 助金中扣除),丧葬补助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内,持参保人的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各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 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