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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按照《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 豫政〔2016〕10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把新增产能土地供应关口

  落实“产业政策要准”和“去产能”的要求,推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省、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具体实施征收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可在审批其他项目用地时使用,需国土资源部解除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关系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解除;已具体实施征收土地、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项目不再继续建设的,土地可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

  二、严格新增产能矿业权审批

  自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予以保留;停止引导退出煤炭企业的煤炭资源及其深部铝土矿资源配置;未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并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告,不受理煤炭企业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三、盘活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土地资产

  按照自愿原则,由关闭退出煤炭企业自主选择处置方式。

  (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对产能过剩企业退出后的国有土地,可交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收回后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按照市、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设立的规划设计条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企业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对产能过剩企业划拨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经市、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求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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