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3〕3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第一条第(七)、(八)、(九)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
(一)建筑安装企业一律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对账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实现按下列方法确认:
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作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下列方法之一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确认当期收入的实现,工程合同完成后进行竣工价款结算调整。
(2)工程合同完成后,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确认收入的方法经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应改变。需改变的,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并按改变后的方法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劳务持续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工程竣工结算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3、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劳务以外的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4、纳税人在工程合同完成交工后3个月,发包方仍未签认竣工工程结算而影响工程竣工价款收入确认的,暂按工程合同造价确认收入,等工程竣工价款签认时再据实调整收入额。
(三)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应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进行确定。
1、对按当期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纳税人,以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已完工部分工程成本,作为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入材料未取得发票但工程已领用,如果能够提供材料进仓(签收)单或工程领料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可暂按购买材料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最近购入同种材料入库的实际价格计算工程耗用材料的成本,待取得发票后再按实际价格对已结转的经营成本和未耗用材料的成本进行调整。但工程领用而实际未耗用的材料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设置工程领用、耗用、结余材料的的实物台账,并按期编制已完工工程月报表。
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对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确认收入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已完工程的经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由于工程成本结算等原因不能按时依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的,可按当期收到的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料款、预收工程款,下同),依1%的预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结算时再按规定汇算清缴。
(五)建筑安装企业按规定进行月(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全部承建工程项目(包括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和汇总核算情况。
(六)对不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不按规定履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和方法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发(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