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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紧急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紧急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省局接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3〕27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 琼国税发〔2003〕418号),就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来,有一些地方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的范围控制不严,一些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在购进生产性的废旧物资时也开具收购发票,造成销售方企业税收的流失。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现就生产性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管理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分为生产性废旧物资和消费性废旧物资。其中,生产性废旧物资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剩余废料、下脚料等物品,如废旧皮革制品下脚料、双氧水废液等;消费性废旧物资是指居民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如废旧报纸、废旧玻璃等。

二、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的下脚料等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