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中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承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项目的废止、第四条第二款“建安企业总机构存在跨省经营项目……当期应按差额补缴。”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对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暂缓执行]建安企业承揽外地工程项目,在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时,按外管证记载金额1.5%预缴企业所得税
【补充通知: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管理的补充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58号(为了扶持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增强其竞争力,着重解决纳税人困难,经研究决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承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项目的,从2013年9月1日起暂不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执行。)】

二、以上预缴申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月(季)度预缴申报。当月(季)已按以上规定进行专项预缴申报的企业,月(季)终了后的15日内,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建安企业按第一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属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外管证时,进行项目结算,多退少补,或者在年度申报时一并进行汇算清缴;属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外管证时,应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并补足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建安企业总机构存在省内跨市县经营项目的,一律按照以上第一条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建安企业总机构存在跨省经营项目,按第一条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结算,多退少补。预缴税款大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总机构应负担的部分,当期不予抵缴;预缴税款小于总机构应负担的部分,当期应按差额补缴。建安企业跨省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